2016年9月23日 星期五

关于赖昌星案的四个文件


(一)、对远华案赖昌星问题的几点声明
(二)、关于赖昌星案的两个问题
(三)、读项小吉先生《我对赖昌星案的看法》一文批注
(四)、附:有关赖昌星案作证的相关新闻

(一)、对远华案赖昌星问题的几点声明

赖昌星在加拿大申请政治庇护,海内外华人极为关注。有中国反对派人士支持帮助赖昌星的申请,引起强烈反应和纷纷议论。显然,那只是中国反对派中一些人的认识和态度。对于这一是非清楚明确的问题,不能只有一个声音,使这个声音被误视为中国反对派的整体立场和态度。所以,我们特发表几点声明,以表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原则立场:

1、远华案是中共专制腐败有代表性的大案。无论从已经揭发的触目惊心的事实,还是赖昌星本人的辩解,这是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确凿无疑,而且赖昌星是此案的重大嫌犯。同时,如果赖昌星自述属实,他还是触犯中华民国和香港法律的间谍嫌犯。冤假错案的说法,无视事实,毫无根据。

2、中国民主运动以实现民主政治为目标,以反对专制腐败为己任。贪污、行贿和受贿,为任何时代,任何体制,任何国家所不容, 更为当前深受其害的中国人民所痛恨。与中国人民站在一起,揭露和反对专制腐败,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反对中共当局和其他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包庇专制腐败及其罪犯的企图。

3、远华案是否与上层权力斗争有关的问题,并不影响远华案的性质。 恰恰相反,许多时候,正因为有中共的上层斗争,才有可能揭发一些专制腐败的大案。不能因为存在中共政治内斗中的失败者,多被追究经济犯罪而加以整肃,就反对追究这类犯罪行为。我们要坚持和宣传讲述的是,中共不能仅只追究政治内斗失败者的经济犯罪,更要追究大权在握者的经济犯罪。例如远华案,就应该要求审判透明,追查有无更大权势者参与其中。

4、中国民主运动长期遭到中共专制当局的严厉打压,无数民主志士遭当局迫害。而打压与迫害民运与民主志士的直接执行者,是国安公安等特情机构。因此,那些被国安公安收买、为他们破坏自由民主事业,包括破坏台湾 和香港自由民主事业的人,理应遭到唾弃。未来民主中国建立后,理应对他 们的专制及腐败罪行进行法律追诉。无视全体受迫害异议人士的感情,企图为那些助纣为虐的人及其罪行辩白,向其伸出援手,是直接伤害整个中国反对运动的行为。

刘青,胡平,胡安宁,唐伯桥,徐水良
2001年8月1日

注:
刘青,中国人权主席
胡平,《北京之春》主编
胡安宁,中国民主党临委会协调人
唐伯桥,中国和平主席
徐水良,中国民主团结联盟主席

(徐水良起草草稿,集体往复修改)

(二)、关于赖昌星案的两个问题

一、你们为什么要发这个声明?这是不是民运内斗?

首先纠正有的报道的误解。我们这个声明,不是以组织名义,而是以个人名义发的。我发出的传真稿签上我本人名字,是为了负责,表示这是我发的传真,不是假冒的。

为什么要发这个声明呢,这是因为:

1、赖昌星案是全国瞩目的大案。中国老百姓非常关注和痛恨参与此案的贪官污吏,也痛恨此案的嫌犯赖昌星。一部分异议人士无视中国人民的感情,站到老百姓的对立面,给民运和整个反对派造成很大的伤害。为了减少赖昌星案业已对民运造成的伤害,为了挽救民运被伤害的声誉,不得不发这个声明。

2、反对还是包庇中共专制腐败及其罪犯的问题,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是维护还是违反民运宗旨和民运根本性质的根本问题。甚至是维护还是违反人类公理和正义的问题。因此,这既是民运内部问题,也是外部问题。我们既要反对无原则的争权夺利争名誉争出风头的内斗,又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明辩是非,决不含糊。

3、这同时也是为了表明一部分民运人士揭露中共专制腐败及其罪犯的坚定不移的决心。

4、有人说,他们帮助赖昌星搞政治庇护,是为了让赖昌星得到公正审判。如果赖昌星得到政治庇护,怎么审判?我们搞不明白。我们真佩服有的人在自己毫无知识的领域信口开河的勇气。事实上,我们的声明,正是为了让赖昌星受到审判,并且是尽可能公正的审判。如果赖昌星政治庇护被批准,那么,无论是根据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加拿大政府大约很难再对赖昌星进行审判,而且政治迫害的性质既定,再进行审判,加拿大政府大约不会做这种出尔反尔的事。只有否决政治庇护,才能作出某种国际安排,让赖昌星受到公正审判。使人类的公理和正义得到伸张。因此那些帮助他搞政治庇护的人,正是保护赖昌星不受审判。

如果以中共专制,不能保证公正审判为理由,就可以保护刑事嫌犯,那么,岂不所有的刑事犯都应该受到保护了?我们当然怀疑中共审判的公正性,其中包括他们包庇更大罪犯的可能性,我们甚至怀疑中共某些人并不真正希望引渡赖昌星,不引渡又说不过去,只好做做样子。如果那样,我们那些极力保护赖昌星的朋友,正好作了这些不希望引渡赖昌星的贪官的卒子。

5,根据赖昌星辩解,赖昌星帮国安部做事,对台湾和香港搞间谍活动,危害自由民主,因此,他不仅是老百姓和异议人士痛恨的经济嫌犯,而且无疑也是民主制度的直接敌人。

6,有人以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为理由,认为赖昌星还没有经过审判,还没有定罪,营救赖昌星是正确的。如果这个理由成立,那么,为李鹏之流开脱,营救李鹏也是正确的了,相反,老百姓和民运人士揭露李鹏是屠夫杀人犯倒是错的了。无罪推定是一条刑事审判的原则,适用于刑事法庭,和刑事诉讼,它只管法律,只管刑事诉讼,不管人类的公理正义之类。但无罪推定不适用于民事审判,不适用于政治,也不适用于刑事侦破。如果没有定罪就不能侦破和审判,那么,一切刑事案件也就取消了。无罪推定原则过去被不懂法律,又自以为懂法的部分民运人士滥用了。民运不是刑事法官,不是刑事辩护律师,民运是从政治上对待这个问题,因此就要用政治原则来衡量,就要考虑人类的公理和正义。而且要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只有让赖昌星接受审判,有犯罪嫌疑而让他逃避审判,只能是包庇。

二、民运为什么不能为要赖昌星的钱,去营救赖昌星?

这是从赖昌星被加拿大拘捕一开始,就产生的争论。当时有人发了消息,说民运领袖聚会华盛顿,商讨营救赖昌星,网络上开展了能不能要赖昌星的钱的问题的大讨论,但大多数民运人士一开始就坚决反对这种做法。认为民运做事不能违背根本原则,不能不择手段。唐伯桥先生在网络上,张菁女士在《北京之春》上,还发表了激烈批驳的文章。此事的发动者只好偃旗息鼓。及到近来又重新开始。

一不能违背根本原则,二不能不择手段,这是我们民运人士必须坚持的两条重要的政治和道德底线。

赖昌星用几百万、几千万、几亿的钱,收买中共的官员,我们民运人士如果连中共还不如,赖昌星花点小钱就收买了,那么,我们与中共又有什么区别,我们又比中共好在哪里?怎么让中国老百姓相信我们?怎么让老百姓敬重?当然,有人个人一定要赖昌星的钱,我们也没有办法。只是他们最好知道一点羞耻,自动退出民运。

(三)、读项小吉先生《我对赖昌星案的看法》一文批注

因为我手头没有任何资料可资参考,全凭脑袋记忆,以下批注,如有错误之处,盼读者和项小吉先生指正。

【原文】赖昌星作为”远华案”的主角被中共政府通缉, 并由中共政府向加拿大政府申请引渡赖回中国受审。 赖昌星本人则已向加拿大政府申请政治庇护,此项申请正由加拿大司法机关审理。 中共政府派出证人出席公听会,证明赖是刑事犯,不应获取政治庇护,而应引渡回中国,由中国的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理。为争取引渡成功,中共总理朱熔基保证不判赖死刑。

国际法关于引渡有三项原则:(1) 政治犯可以不引渡;(2) 引渡将导致死刑判决的可以不引渡;(3)只有被双方同视为罪行的嫌犯才可能引渡。此外,双方如无引渡协议,可以不引渡。

中加之间尚未有引渡协议,所以是否引渡赖完全取决于加拿大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行政机关的决定。即便赖被加司法机关定罪,加行政机关也无义务一定要引渡赖,赖可以在加服刑。之后,赖也不必回中国。

【批注1】正因为中加双方没有引渡协议,加拿大方面目前审理的是赖昌星违反加拿大法律,非法入境的问题,如罪名成立,可以遣返香港。赖昌星方面,则以受政治迫害为理由,寻求政治庀护来应对。因此,又有了政治庀护案。项先生开头的说法,在事实和法律上都可能有误。至少我们没有听说加拿大审理的是中国政府申请引渡案。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到目前为止的法律问题,不是免死引渡的问题。免死引渡仅仅是加拿大政府的一种道义考量。因为从法律上,香港没有死刑,允许遣返引渡。因此在法律上,对赖昌星颇为不利。但从道义考量,遣返香港,有可能被引渡到中国大陆,因此才会有免死引渡的问题。项先生的有关说法,可能同样有误。

【原文】这里第一个问题就是赖是政治犯还是刑事犯还是兼而有之。这里不仅是个简单的事实举证问题,还牵涉到中国的司法现状,政治制度。中共在对其刑法作了修改之后,取消了反革命罪。 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不存在政治犯,而所有的罪犯都是刑事犯。凡在中国生活过,或对中国稍有了解的人都明白这一点,中共现在镇压异议人士或内部斗争中的政敌都用的是刑事罪名。赖昌星可能是中共内部斗争中的一个牺牲品,就像四人帮,刘少奇,林彪,陈希同;赖昌星至少是中国缺乏法治,司法腐败的一个牺牲品就像禹作敏,年广久。赖昌星的暴发与烟灭是中国现行体制的一种特有现象。我认为赖案中的政治因素远大于经济因素,也就是说赖昌星更接近于政治犯。有些民运、人权活动家认为只有反对中共政权的人才算政治犯,这是对政治犯一词的误解。刘少奇,四人帮都是政治犯,但他们从未反对过中共,相反,他们都曾是中共政权中的核心人物,是残害人民的策划者,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是政治犯。这种误解可能源自一种感情,就是这种人受镇压活该,大快人心,罪有应得。其实这正是共产党的哲学,与法治精神人权原则相违背。赖昌星即便是中共的爪牙,作恶多端也同样不妨碍他有可能成为政治犯。

【批注2】关于政治犯。

西方政治犯是有严格含义的,我对这方面的研究不多,手头也没有任何资料,希望研究这个问题的行家,能加以解释。

项先生把反对中共政权的人,才算政治犯的定义,强加给民运人士,然后加以批驳,得出赖昌星即使作恶多端,也不妨他成为政治犯的结论,这种逻辑,恐怕难以成立。

一个被告,是否政治犯,并不在于他是否牵涉到政治,而是他涉嫌的罪行,是不是政治,以及在罪名不成立的时候,是不是出于政治原因,强制判刑。例如皮诺切特案,虽然是前总统,并且该案所附带的政治性质,几乎是赖昌星案无法比拟的,但他仍然是刑事犯,不能被认为是政治犯。

由于中共是政治专制而导致腐败,中共的腐败大案,几乎都与政治有关。尤其是,只有腐败分子成为中共内斗中的失败者,腐败分子才能被揭露,成为所谓的政治牺牲品。按项先生的逻辑,难道他们都是政治犯?都应该受政治庀护,免于惩罚?至于司法不公问题,中共司法当然不公,但中国所有的刑事犯,难道都能以此为理由,得到政治庀护?难道我们那些被遣返的普通同胞,倒不如这些刑事犯?

毫无疑问,任何人,包括民运人士,都有为赖昌星,甚至为中共辩护的法律权利,但是,民运人士没有为赖昌星辩护的法律义务,更没有道德义务。需要政治庀护的新移民非常多,民运有多大的热心?为他们尽了多少力?为什么对中共专制腐败大案的嫌犯,却如此热心?我们民运人士为我们的普通同胞呼吁了多少?热心于刑事嫌犯而漠视我们的普通同胞,是我们民运人士良心和责任体现吗?我听到过福建同胞那种震撼人心的,在人类历史上也是空前的苦难,因此试图组织民联力量给予关注,可惜我们的力量太小。

【原文】第二个问题是赖如果被引渡回中国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对此,朱熔基拍胸保证不会。在中国这种人治国家,这种保证的可信度是不稳的,有时极高有时就是圈套。但问题是朱作为行政首脑凭什么做此种保证,他又不是法官。即便是法官也不能未审先判,无论是从轻还是从重,也无论是撤案还是赦免,总得有个司法程序吧。再说,如果作为主犯的赖昌星都可不判死刑,那么那些判了死刑的从犯又该如何解释。赖是主犯而且外逃,罪上加罪,如他都不判死刑,此例一开,后果将是什么? 我看中共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依法治国”就不攻自破了。死刑在中国的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连经济案渎职案都构成死刑。中国每年的死刑判决和执行已超过世界各国之总和。我们在讨论赖案时应该考虑到这个背景。

【原文】总之,赖昌星如果引渡中国,不判死刑违反司法公正原则,判死刑违法对加拿大的承诺。且替中方考虑,还是虚幌一枪自下台阶为妙。不解的是,为什么人权主席刘青等人也必置赖于死地而后快。

【批注3】关于免死引渡。

首先声明,我过去的文章中,是主张否决赖昌星的政治庀护,作出某种国际安排的,而不是直接将赖交给中共的。这种国际安排,当然包括通过协商,把此案管辖权赋予加拿大,或某个第三国,或某个国际法律机构,审理赖昌星一案。当然也包括其他的国际安排。因为这不是我们民运人士的责任,所以怎么安排,我们难以判断。

在表明了上述态度以后,下面来纠正项文中以较大篇幅论证,目前已经被抄得沸沸扬扬的一个常识性错误。即免死引渡问题上的错误。

项先生关于免死引渡问题的大段论述,使人感到颇为不解。这些话,出于魏京生之口,并不奇怪,因为他确实不懂;但出于法律专业人士之口,却使人颇为惊讶。

国际上的免死引渡,早有先例,美国各州,也有类似情况,州长可以签字。难道他们都是破坏法制?实际上,国际法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外交优先的原则。当国内法制与已经生效的国际协议有矛盾时,服从外交协议。这个原则承认外交协议可以和国内法律有矛盾,并且国内法律必须服从已经生效的外交协议。没有外交优先原则,国内法律不同的国家之间,就没有办法订立国际协议。而每个国家的国内法律,多少会有不同,只要法律不同,订立外交协议往往就会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外交优先原则是法律不同的国家订立外交协议的国际法基础。因此,免死引渡的问题,是合法的,不存在破坏法制的问题。

【原文】对第三个问题我没十分的把握,我没研究过加拿大的刑法。我猜至少在量刑上不会比中国重。作为一个贸易自由的国家,走私的范围也不会比中国广。中国在过去二十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变化无常,许多民营企业家忽而捧为劳模忽而锒铛入狱,这些人被政客们玩弄于股掌之上,毫无安全感,有时需要找个靠山也是出于私利和无奈。近些年的移民热潮反映了民营企业家们对中国的政策,政客和政治制度的不信任。至于腐败问题,赖是个商人,不是政府公务人员,”以钱谋私”与”以权谋私”是不同的。前者是人性中的”腐败”,后者是制度性的腐败。我们要批判的是后者。有钱人花天酒地不爱惜身体那是他个人的事或家务事,嫖娼宿妓聚赌吸毒另当别论。

【批注4】说以钱谋私是人性中的腐败,以权谋私是制度性的腐败,我们要批判的是后者。前者是”个人的事或家务事”。这中间的每一个判断和推断都不正确。无论是以钱谋私或以权谋私,都必须以人性中的腐败为基础。无论是以钱谋私和以权谋私,都有可能是非制度性的腐败,也可能是制度性腐败。无论是哪一种腐败,我们都必须坚决反对,可能是以法律反对,也可能是以道德反对。

中国的制度性腐败,当然必须反对。但民主制度下的非制度性腐败,如民主国家的贪污、行贿、受贿,是非制度性腐败,并且可能是以钱谋私,但同样必须受到法律惩罚,道德谴责。

【原文】审理政治庇护申请本身就是一种司法程序,如果在这个程序中司法机关认定该申请人符合政治庇护标准,难道还要将他提交另一家法院去”受到公正审判”吗?按五位先生的观点,只有否决赖的庇护申请,将赖引渡中国(即某种国际安排),赖才能受到公正审判。我认为,加拿大政府对此案有完全的属地管辖权,事实上已经开庭审理,连中共都未表异议。我也相信,加拿大政府的审判会比中共的审判更公正。”声明”的五位作者中有四位曾领教过中共的审判,且无一认为中共的审判是公正的;怎么轮到中共审判别人时,他们就如此有把握认为审判会是公正的呢?”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一切法律案件,请先生们慎用”在自己毫无知识的领域信口开河的勇气”。因为这的确伤害”民运的声誉”。

【批注5】

加拿大审理的是非法入境案及政治庇护案,而不是远华案。前两个案件当然由加拿大管辖。民运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赖昌星作为远华案的嫌犯,是不是应该受到公正审判,还是由于冤假错案、及政治犯等原因,不应该受到审判的问题。此外还有民运人士挟民运背景作赖昌星辩方证人在政治上道义上是否妥当的问题。公正审判,原则上大家都同意。但对赖昌星作为远华案嫌犯,对其在远华案的罪嫌是否应该受到审判的问题,双方却严重分歧。

项小吉先生说,加拿大政府对此案有完全的属地管辖权。根据项文反驳的是五人声明和本人文章,而声明标题明确指远华案赖昌星问题,本人文章讲到属地原则也明显讲的是远华案,还有项文在前面讲到在目前的审判中,可以由加拿大定罪,在加拿大服刑的说法,显然包括了作为远华案嫌犯的管辖权。然而,远华案发生在中国大陆,根据属地原则,加拿大政府永远不可能有管辖权。只有根据属人原则,才有较为复杂一点的情况。根据属人原则,赖昌星是香港公民,香港政府对其有管辖权。加拿大政府则仅仅因为赖昌星目前在加拿大,根据属人原则,有关注此案的权利,但没有管辖权。只有经过国际安排,得到有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的同意,加拿大或某个第三者,才可能获得审理远华案的委托的管辖权。否则,根本不可能有加拿大定罪,在加拿大服刑之类的事。加拿大政府即使自己赋予管辖权,也不可能到香港和大陆办案。加拿大政府目前只有对发生在加拿大的非法入境案和政治庀护案的管辖权。

当赖昌星得到政治庀护后,加拿大政府才可能根据属人原则,享有干预赖昌星远华案的部分权利。但政治庀护的性质既定,再开庭审理远华案问题,可能性虽然有,但已经很小了。

【原文】”声明”将对赖案的态度上升到维护”人类的公理”和”中国人民的感情”这个高度,有点危言耸听了。先生们大概是受了中共外交部发言人的影响,习惯盗用他人的名义和感情以填补心虚和肾亏。我是不大敢用这种词汇,因为手中既无选民又无统计,妄言的也只是个人的私理。

【批注6】这些年,民运内部不断有人批评民运脱离人民,不关心人民的思想,感情和疾苦。可是一部分民运”精英”却有一种本能的脱离民众的倾向。他们依然我行我素。本来,民运作为政治群体,时时关心人民的思想,感情和疾苦,并及时作出必要的判断,应该是民运人士的天然职责,可是在项小吉先生的逻辑里,这种关心和判断却竟然变成了盗用他
人名义。

而一部分民运人士中盛行的真正盗用他人名义的邪风,我却没有听到过项小吉先生有任何公开的批评。

【原文】如果说替赖作证就是要赖的钱,那么,反之,与中共夫唱妇随是否也可推论就是要中共的钱。这里既有一个事实的问题也有一个逻辑的问题。替谁说话就是为了要谁的钱,如果这种逻辑也成立的话,那我们为民主人权说话,也是要民主人权的钱吗?换一种思路,拿了又如何。为了中国的民主人权事业,台湾人的钱可以拿,犹太人的钱可以拿,美国人的钱可以拿,中国人的钱更可以拿,而且这将是中国民运的主要财源。

【批注7】各种各样的钱都可以拿,不必分清是捐款还是赃款,这个逻辑想来真是妙极了。看来,销赃物,拿赃款,都是合法的,并且是道德的。但是,在西方,许多注重自己形象的机构,连形象不好的人的捐款也不要,更惶论赃款。美国一个机构就曾经拒绝陆文斯基的大笔捐款,认为她形象不好。

民运人士究竟还要不要法律底线,政治底线,道德底线?

民运可以堕落吗?堕落的民运能有救吗?

【原文】”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一切法律案件,

【批注8】关于无罪推定,及人类公理正义问题。

就常识而论,判决有罪还是无罪,乃是刑事诉讼的事。因此,无罪推定原则,乃是一个刑事诉讼原则。一个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包括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的继续侦察和补充侦察,就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及到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束。项先生说它适用于一切案件,不知法律依据何在?我也不知道那些根本不存在有罪,无罪,甚至不存在过错问题的案件,例如亲子关系鉴定之类,怎么适用无罪推定?

以美国的辛普森案为例,该案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以无罪推定被判无罪,但这并不能否决民事审判中可能会作出的相反判决,也不能阻止许多美国人及一些美国组织,在判决以前和判决以后,内心里认定被告有罪。

无罪推定的原则,之所以引人注目,被一些人视为特殊,乃是因为其不是由逻辑推导出来的原则,恰恰相反,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不顾逻辑,以司法假设强行推断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在司法实际中产生的,是为了保护其中那些可能无辜的刑事被告,使之免受冤屈及没完没了的刑事诉讼而人为制订的一个司法原则。

就逻辑说来,不能证明有罪,仍然有两种可能:1、确实无罪,2、有罪,但不能证明。从逻辑说来,一律判定无罪,不合思维逻辑。就人类的公理和正义说来,有罪当然应该接受惩罚,但由于司法实践,刑事诉讼不能证明有罪,只好假设,推定无罪。如果这种假设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而造成,那是没有办法的事;但如果是由于司法不公或人为干扰而造成,那就有违人类公理和正义。特别是象李鹏,陈希同那样的特大嫌犯,如果让他们逃脱审判和惩罚,更加违背人类的公理和正义。

(四)、附:有关赖昌星案作证的相关新闻

魏京生评出席赖昌星难民甄别聆讯

【多维新闻社28日电】中国异见份子魏京生指出,中国总理朱熔基对赖昌星的免死保证,正好陷入两难,与司法独立精神相悖:因为若他的保证有效,则中国法律便被凌驾变得无效;如果中国法律是有效的,则朱熔基的保证便无效,因为不能未审先定罪,并就刑期作保证。

星岛日报加西版报道,魏京生在27日出席了难民甄别聆讯,赶及在休庭前开始作专家证人的检定盘问程序,而专家证人检定盘问程序令移民部官员无法在下周二如期开始四二零专案小组的作供。

魏京生在作证后回答传媒提问时指出,赖昌星能否成功申请难民,要由加拿大司法系统决定。

他补充说,不相信所有逃到外国的人是无辜的,□是人既然在西方国家,就应按当地国家法律判决。

对于朱熔基总理提出赖昌星免死保证,以换取他回国受审,魏京生则认为是两难的,他说:“按照中国的法律说,它的法院应是独立作出判断,所以我们遇到两难的问题,如果中国的法律有效,那么朱熔基的保证是无效的;如果朱熔基的保证是有效的,那么中国的法律是无效了。”

他解释,法院怎能未经审判就保证这个人不会死掉呢,这种说法不合司法逻辑。另外一点,是中国常撒谎,保证不可信。

不过,被问及美加两国亦有类似的“免死才引渡”安排,并未影响两国的法律的有效性,魏京生则表示,不知道个别具体事件,□能就他熟知的中国法律作评论。他又说旅美人士高瞻被判刑十年却即时放人就更是政治交易,佐证中国法律无效。

假若赖昌星真的被送回中国,魏京生相信必会被送到法庭审讯,但不会得到公平的对待。而且不论他的情况是真是假,肯定必死无疑。

然而被问及纵容涉嫌行贿走私分子外逃,公义不彰,对中国的自由民主及法治又有何好处,魏京生就说:这反而对中国法律有帮助,因为这样可告诉大家,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按当地法律来判断,不能说作为政治家,你想把谁抓回来就走到任何地方也要抓回来,那样对中国的法律反而是无效的,□培植中国的专制制度。”魏京生将在下周继续作供。

盛雪为赖昌星作证:企业家生存不易

【多维新闻社27日电】正推出第八版《远华案黑幕》的作者盛雪昨日出席赖昌星的难民甄别聆讯。她认为,在中国没有提供审讯过程,调查员证供□凭报章的十来行判刑结果报导,很难认同远华会案被公正审判。

据星岛日报27日报道,盛雪称,中国在二十年来经济改革过程中,预留了巨大灰色地带,有很多套经济政策在推行,在这种交错的政策下,有人可钻空子。如果政府要查证,则何患无词;如果政府不想,则可平安的去做。所以有些经济行为,是政府认为发展所需便可行,但难保三数年后,兔死狗烹被指为犯罪。

盛雪又指出,在中国要生存,要靠关系、金钱,很多时企业家有钱,自然有人找上门、官员主动交朋友巴结,作为经济改革的招牌,企业家还要在当地捐献很多钱,要是拒绝官员两三次,则以后恐怕连生意也不用做了。

她又说,写赖昌星这书是因为可从中反映了这种背后复杂的经济、政治因素。

阮铭:赖昌星是中国政治斗争牺牲品

【多维新闻社27日电】胡耀邦的前秘书阮铭26日在赖昌星的难民甄别聆讯中,强调赖昌星是中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斗争下的替罪羔羊,并认为在中国没有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就算送赖昌星回去受审,亦只是假审判。

据星岛日报27日报道,阮铭26日以辩方的专家证人身份出席赖昌星的难民甄别聆讯。他将远华案定为一件“假案”,是中国自四九年以来,不断制造冤假错案,制造恐怖与谎言去维持统治的最新例子。而赖昌星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势力膨胀的斗争下,受到打击的农民企业家,亦即是政治斗争下的牺牲品。

阮铭在接受代表律师马塔斯引导作供时指出,中国权力斗争是关乎走向自由法治社会还是继续维持专制恐怖的社会,也是中央与地方势力的斗争。

他形容赖昌星是聪明、善良带点狡猾的农民企业家,因为善于适应共产党政策的转变,得到地方政府容许把农村经济发展起来,但遇到中央与地方权力斗争,中央要集权,阻止地方势力膨胀,农民企业家便被打击。

他又指出,问题还不在于赖昌星走私与否,因为走私在中国沿海很普遍,而针对赖昌星一人,是因为他和中央高官有太多“关系”。他又引述中央打击地方的手法为例,指出在八四、八五年的海南岛汽车走私案亦被定为中国最大的走私案,结果当时没有人判死,只是借此把一批官员撤掉。

阮铭又认为,真正的走私者是那些走私军火、毒品、伤天害理又被掩饰的活动;另一种走私则是在任何没有法制的国家,一个普通人不可避免地犯上的错误;尤其中国税制混乱;不查究时相安无事,欲查究则何患无词。

故此,他认为,目前中国是假手法律及法庭去达成中央政治领导层的个人意志。阮铭特别提到朱熔基的个人保证,保证赖免死,是不可信的;因为只能以法律作保障而非个人承诺。

阮铭在作证时显得激动,常常跟移民局律师针锋相对辩论,甚至被审裁官提醒,聆讯并不是对谈或辩论。(http://www.dajiyuan.com)

转自:http://www.epochtimes.com/gb/5/8/30/n10358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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