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

彭小明:公众人物、公共官员和政治公众人物


隐私权受限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公众人物问题。公共官员是一九六四年纽约时报萨利文案判决时美国大法官首先提出来的概念。当时他把公众人物仅限于公共官员这个概念。但是在三年后的巴茨案判决中,公众人物的概念已进一步深化而有所修正。公众人物不再局限于公共官员,应该包括社会知名人士,包括各种演艺和体育明星,甚至还有在偶然公共事件中出名的公众人物。概念上也出现了所谓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官阶低、无知名度的官员则不是公众人物。而且公众人物的知名度也可能仅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担任海外民主社团的领导人,一般就是海外民运范围内的公众人物,而且是自愿性的公众人物。

这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依法受限。如果既是公众人物,又出现了不雅照片,该公众人物就更加倍受批评和督责。


作为海外民主运动社团的领导人,理应是反抗中共当局的表率人物,其言行和道德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因为政治公众人物跟其他的演艺或体育明星不太一样。公众对政治公众人物的要求往往更高,更严格。在政治公众人物的定义里,他们自然而然地设置了道德的标准。公共官员已经握有权力,滥用会造成公害。而海外政治反抗团体敢于对抗中共的专制,就意味着可能在推翻专制之后,取而代之执掌公共权力。如果一位公众人物连平常的道德水平都不够,将来怎么可能执掌好公共权力?这种道德要求的设置是合理的。这样的政治公众人物在隐私权方面理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他们受到公众的监督和问责是民主社会正常的现象。民主运动社团也需要这样的监督和问责。公众人物问题讨论的重点从来都是保护言论自由,人民有督责权利,就是要防止被指斥为攻击个人。美国大法官关于公众人物的释法言论影响了全世界的司法理论。中国的海外民运朋友们今天能够严肃地面对这个问题反复议论和思考,实际上是一个相当不错的进步。


2016 年11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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